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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15 15:04:29 阅读: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宣传、教育、管理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进出校门的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的管理。 

学校采用智能门禁系统管理进出校园机动车,校内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机动车须按要求到保卫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一)本校教职工凭校园卡、车辆行驶证,可以将本人使用的机动车牌号申请录入门禁系统,每人限录入一个机动车牌号。 

(二)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凭教职工校园卡、户口本和车辆行驶证,可以将本人使用的机动车牌号申请录入门禁系统,每人限录入一个机动车牌号。 

(三)驻校外包经营单位职工的机动车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主管部门(单位)开具证明,经保卫处审核办理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门。 

(四)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长期服务的校外机动车要由主管部门(单位)开具证明,经保卫处办理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门;临时服务车辆须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进出校门;危险品运输车、大型工程车、重型运输车等特种车辆须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 

(五)校外来访人员如驾驶机动车进校,应由对接部门(单位)提前办理预约进校手续且经学校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禁止在校学生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应急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应主动放行并帮助疏通道路;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应当先办理预约手续再放行。 

第五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的管理。 

(一)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依次有序通行,注意避让行人。 

(二)印有“淮阴工学院”标志的校园共享单车允许进入校园,其他共享单车禁止进入校园。 

(三)本校教职工和驻校外包经营单位职工使用的非机动车允许进入校园,其他校外人员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四)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电动平衡车。 

(五)禁止外卖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 校园内车辆的管理。 

(一)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识、标线行驶和停放。 

(二)驾驶机动车须减速慢行,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时。车辆行驶中应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严禁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三)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 

(四)任何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实施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五)遇有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保卫处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关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等临时管制措施,所有单位、车辆和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管理。 

(六)无牌照、有撬痕、车况异常以及行迹可疑的车辆驾驶人应主动配合保卫执勤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第七条 校园交通设施的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设施、标识、标线等日常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 

(三)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应事先通报保卫处,施工单位须按照要求在施工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 

第九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迅速拨打“120”和“110”报警。 

第十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尽快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如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不成功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保卫处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对本校教职工机动车违规行为采取扣分办法进行处理,每一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将取消进校权限20个工作日。每次扣分时,保卫处将通过学校企业微信向机动车所有人发送提醒信息。机动车违规行为扣分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占用紧急或专用通道停车的; 

2、超过校园道路限速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在禁停区域违规停车,且影响正常通行的; 

4、在禁止、限制通行区域驾车通行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机动车未停放在停车线内的; 

2、超过校园道路限速标准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的。

第十二条 严重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或谩骂保卫执勤人员的,如为本校教职工则取消其机动车进校权限20个工作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或非本校教职工的则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永久取消其机动车进校权限。 

第十三条 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其驾驶人接到保卫人员通知后拒绝移动车辆或无法联系的,保卫处有权采取拖车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淮工院〔2004〕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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