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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15 09:53:28 阅读: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与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治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各二级党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拟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 

(二)制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治安有关法律法规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治安有关法律法规与安全教育以及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本部门(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机关、学校保卫处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主管范围内的,在学校从事施工或服务的校外单位和人员向保卫处备案,并接受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治安与秩序管理 

第九条 校门进出秩序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查验,保卫执勤人员有权阻止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 

(二)未经保卫处允许,禁止出租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等进入校园; 

(三)未经保卫处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游览、参观、摄影等活动; 

(四)校外人员因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电器、家具等大件物品出校的,须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物品出校证明,经核验无误后予以放行; 

(六)禁止携带狗、猫等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严禁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六)严禁在校园湖塘实施游泳、钓捕鱼等行为; 

(七)严禁翻越校园围栏、围墙和攀折树木; 

(八)严禁校外人员私自进入校园捡拾、收购废品等行为; 

第十一条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 

(一)严禁在校园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或音像制品等活动; 

(二)严禁在校内开展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严禁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放孔明灯、高空掷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未经保卫处允许,禁止在校园内操控无人机和各类飞行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严禁私自携带、运输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六)严禁私自携带或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严禁持有或使用弓弩、仿真气枪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 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一)非教学计划内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 200 人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人才招聘、学术报告、国家级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等活动,按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二)校园大型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需提前 2 天向保卫处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疏散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校园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校园大型活动审批前,保卫处应对开展活动的场所、路线等进行安全评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不予审批。符合举办条件的,由保卫处或举办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五)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发生严重超员、拥挤、秩序混乱、可能引发骚乱、踩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活动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园经营秩序管理 

(一)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二)校园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须符合安全标准; 

(三)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 

(四)禁止在校园道路、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和开展商业性的宣传活动; 

(五)借用、租赁学校房舍、场地、设施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违法活动和干扰校园秩序。 

第十四条 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的秩序管理 

(一)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实行定时、定位、定量的管理原则,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地点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展位和开展活动; 

(二)校园广告、宣传条幅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适应社会公德和大学文化; 

(三)在室外张贴广告、悬挂条幅应经过主办单位初审、学校宣传部门审批和保卫处备案; 

(四)严格限制商业广告的发布,公益性广告不得包含商业内容,严禁以举办公益性活动为名而开展商业性活动; 

(五)未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悬挂商业性宣传条幅,经批准的商业性条幅只能在指定位置悬挂,条幅悬挂时间到期后,悬挂方要自行撤除; 

(六)临时展位只能由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申请设置,学校师生和校外人员均不得以个人身份设置展位,临时展位应当在保卫处指定位置设置; 

(七)出现下列情况,保卫处有权进行清除: 

1、未经审批,张贴、散发校园广告或悬挂条幅、设置展位的; 

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发布校园广告或悬挂条幅、设置展位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对校园正常秩序和环境造成影响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交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交人事处或纪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保卫处应当将其驱离校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或涉嫌违法的,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淮工院〔2007〕4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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