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工作 > 正文
实验室危化品及危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06 16:17:21 阅读:384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淮阴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及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物(以下简称危化品及危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筹管理


第一条 成立院级实验室危化品及危废管理、处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各系部、课题组研发使用、产生危化品及危废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主任及实验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负责。

第二条 使用、产生危化品及危废的部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化品及危废的管理、处理工作,在学院实验室危危化品及危废管理、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二章 危化品管理


 第一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五)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第三章 危废处理


第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的化学废物。

第二条 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的费用由学校教务处预算安排。

第四条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收集并合理存放。实验中心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改用包装后送去处理。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收集桶。

2.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

3.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存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

4.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试剂,并按剧毒化学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

5.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实验室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

6.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六条  放射性废物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品废物中处理。

第七条  《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化学废液收集桶由实验室中心提供。

第八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费用,防止浪费,院级实验室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要求:

1.不准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产生各系部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者,一经查实将追究主要责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2020.4.10     

淮阴工学院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苏ICP备10009528号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路1号淮阴工学院 电话:0517 83559196